三、免学费对象的确定及受理程序
(一)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免学费对象在每年秋季学期确定一次。
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的确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涉农专业学生由学校直接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主要包括两个程序:一是学生申请。学校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向一年级在校生发送《申请表》。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二是学校评审。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二)免学费对象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免学费学生名单》(附件2、3)统计汇总,学校法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县(市)、区属学校分别报同级教育(或劳动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分别上报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属学校分别上报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附件4),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校要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免学费通知》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四、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及资金管理
(一)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学期预拨和结算制度。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一学期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补助标准,测算下达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春季学期开学前,根据上一年度秋季学期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数和免学费标准,下达春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每学期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学校按实际免学费人数和分专业免学费标准进行学期结算,填写《免学费情况汇总表》(附件5),在下达下一学期预算时予以追加或核减。市属学校填写附件5分别上报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县(市)、区教育局(或劳动人事部门)填写《免学费情况县(市)区汇总表》(附件6),分别上报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免学费补助,因此形成的资金结余全部用于下一学
期免学费补助。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校对涉农专业学生直接免学费。对持有本方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核后可暂缓交纳学费。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学校要及时办理免学费手续,对已收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要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如数退还学生本人。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各县(市)、区要将市级财政负担资金连同本级应承担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应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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