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闻进修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营造一个清洁、优美、文明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校园,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驻我院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适用于在我院承担基建、维修、绿化等工程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后勤处是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全院师生员工的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知识的宣传及思想教育,增强和培养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法律、法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凡是在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积极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及校园绿化,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校容、环境卫生及校园绿化的行为,任何人员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 容 管 理
第六条 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都应当符合河南新闻学院校容校貌规划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七条 严禁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板障等。
第八条 未经学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各商业性网点不得在室外播放广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条 严禁畜力车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严禁履带车擅自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
第十二条 严禁机动车辆行驶、停放在方砖路上,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容的行为。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必须按照学院规定时间、质量标准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及驻我院各单位都必须承担校爱卫会划定的卫生保洁责任区,应按照规定及时清扫,必要时签订责任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上泼撒污水、杂物,非人力造成的大面积垃圾物品堆放,必须在12小时之内清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场所。
第十八条 严禁焚烧垃圾。
第十九条 有毒、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对易于孽生、聚集蚊蝇的垃圾中转站、果皮箱、厕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从车上、楼上抛撒废弃物。运煤、运灰、运土及其它垃圾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落。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动物。
第二十三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渣土。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拆除或移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其他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绿 化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的公共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掘窖、取土、挖野菜、烧荒和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践踏花坛、花带和草坪。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倾倒垃圾。
第三十条 严禁践踏绿篱,冬季严禁往绿篱上堆积冰雪。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时,必须经学院后勤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五章 施 工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郑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必须到后勤处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并按施工场地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留有场地清理抵押金(含基建围圈内工程)。工程完工后经检查场地无坑洼、无砖瓦石块、无剩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如不合格,将按清除垃圾费用的2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保护好树木、公共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等。严禁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修建工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封闭、挖掘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凡需临时占用、封闭道路时,必须经后勤处批准,由后勤管理处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和回填道路、恢复设施保证金,经许可后,方可挖掘。挖掘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填,并报后勤管理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退还保证金,不合格的,以保证金抵偿。挖、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及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七条 校园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因施工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和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等,清掏单位应及时外运。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按规定及时外运,严禁倒入垃圾转运站或乱堆乱放。
第四十条 禁止机动车辆的车轮带泥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接临时自来水管线和电线,如因工程需要接线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凡是在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者,按《关于违反<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郑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标准处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五条 凡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并实行专户存储,用于学院校园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后勤处
后勤处
20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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