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制度
1.因公借款。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写明事由,经院长签字批准,会计人员审核后方能付款。
2.采购物品借款。借款人必须说明用途、数量和金额,经院长签字后才能办理。
3、因公借支的款项,务必在返校后一周内结清。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如出差等),必须说明原因。否则,所借支的款项从工资中扣除。
4.学校经费原则上不办理私人借款。教职工临时困难确需要借款时,经院长批准可在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以内借款,并在下月发工资时扣回。
5. 未结清上次借款前,不再予以借款。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